关于颁发自来水供水和自来水
管道安装、修理、管理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泰市人民政府新政函(1986)188号
各办事处,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区各村民委员会:
水是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有限资源,为了加强城市自来水管理,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和水质卫生,更好的满足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新泰市自来水供水用水暂行规定》和《新泰市自来水给水管道安装、修理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泰市自来水供用水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来水公用管理保证供水安全和水质卫生,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对用户正常供水。因工程需要部分地区临时停水时,公司应提前一至二天通知用户;用户因生产需要不能停水者,应自设储备设备或采取其他措施,不得借故拒绝。一般小型接水工程公司可随时通知用户。如遇意外事故或因停电断水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三条 新发展用户,用水单位须向公司书面申请待批准后,双方签订供用水合同,并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80号文件、省政法鲁发[1984]126号文件和市政府新政发[1984]128号文件规定及时向公司交纳增容费,由公司按《自来水给谁管道安装、修理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后双方联合验收合格机型供水;验收不合格者,由公司重新修复至合格后供水。
第四条 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计划节约用水工作,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做到“一水多用”、“循环用水”。从八六年八月一日起对所有用户都实行计划供水,超用加倍收费。对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用户不予增加用水量。
第五条 加强水源管理,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开辟水源。凡需自建水井者,必须到市建委办理批准手续。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开采。私自开采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封闭水井。批准开采者建成后需按规定交纳自备井资源费。
第六条 为了提高水质量,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公司要加强水质管理、检验,确保水质卫生。自备水源、锅炉和一切影响水质卫生的设施严禁与自来水管接通。
第七条 为了保证正常供水,公司所设水表以内的一切干支管道(包括消防专用管线),用户不得私自开孔接水;管网所设闸门及消防栓,不得私自启动;用户为满足自己的用水要求而增设加压设备时,不得与供水管网直连。
第八条 用户投资安装的供水管道,产权以水表为界,水表以内(包括水表)的管道由公司管理和维护,并有权调整和使用;水表以外的管道(除公共消防栓外)由用户管理和维修。
第九条 对用户取消用水包费制,实行用水计量,逐步做到一户一表。用户消耗的水量,以水表计数为准,每月收费一次。银行有开户的单位,一律实行“同城托收无承付”方法结算(包括滞纳金的违章罚款);银行无开户的单位,自来水公司抄表后,先开水费收据,交用户备款,限五日内交清,逾期一日加收水费总额百分一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不交者,停止供水。用户达不到所用水表最小流量的,按低度水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二章 水管、水表和消防设施的装修
第十条 凡安装、改装、迁移、增设及修理自来水设施时,均按《自来水给水管道安装、修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安装水表由公司根据用户用水量确定水表规格,并由公司定期校验、撤换和管理。根据用水量的变化,公司有权更换水表规格,用户不得拒绝。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新安装或撤换的水表,实行租赁制,按照所用水表的价值,收取水表租金,连用水费一同交付。
第十二条 用户对水表和表井应经常维护,保持表井内外清洁,不准私自把表井圈在庭院和鸡舍内,不得在表井上堆积垃圾、物资。表井内不任意接管线,以免影响抄表、撤换和维修。冬季要积极采取防冻措施。如因保护不良,以致水表损坏或遗失,除照旧收取水费外,用户应负担修理费和水表赔偿费。如遇表井损坏、埋没或地基提高,表井过深,污水串入表井内而影响水质卫生和抄表修理时,用户应及时迁移或整修;拒不迁移或整修者,即行撤表,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 已埋设给水管道两米以内的地面上,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种植树木,如必须修建时,应事先与公司联系,办理管道迁移手续,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工料费由建设单位负担。未经公司同意而将给水管道压于建筑物下,其后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用户消防设备应妥善保护,周围不得堆放物资,由公司配合消防部门定期检查和养护。如遇损坏和漏水,应通知公司修理,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第十五条 公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总水门,由公司加封铅印,并定期检查、养护和维修。如遇火警,用户可自行启用,但事后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另行加封铅印。如需自行实验或使用消防储水时,应提前两天通知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对随意动用消防设施者,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第十六条 表井所装跨水门,专为撤换水表使用,平时公司加封铅印,用户不得擅自启动使用。
第三章 更名、过户、撤表、停水和复接
第十七条 用户更名过户时,必须到公司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不用水时可报停,由公司撤表停水,再用时须办理复接手续。
第十八条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须先到公司办理手续,以便改变收费标准所有材料费由用户承担。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用户应自觉遵守供水规定,对积极参加监督和管理有成绩者,给予表扬鼓励;对违章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加收水费,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于违章用水行为:
1、私自在表内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者;
2、随意启用无表消防、消防总水门和水表跨水门者;
3、利用不正当方法,使水表停止运行、失效或损坏者;
4、私自开关或损坏管道闸门者;
5、自备水源、锅炉等设备与自来水管连结者;
6、不按期交水费者;
7、严重浪费自来水,经劝阻无效者;
8、私自把表井等供水设施圈入鸡舍、院内者;
9、其他违反本供用水规定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如因水表自然停走无法抄表时,用户应提出可靠根据,与抄表人员共同协商估算水量。
第二十二条 用户所安无表消防栓,按月收取消防租金。Φ100以下的消防栓每月按二元收取;Φ100以上的消防栓每月按四元收取。遇有火警启用消防栓,有表消防按水表计数收费;无表消防按实际启用时间收费,每小时二十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